蔡宜臻律師 編輯
台中市39歲湯女與有強盜前科李姓男友,遊山玩水缺錢花用,想藉由湯女名下房產向銀行借貸,但所有權狀由湯父保管,湯父不同意貸款,102年8月兩人申請權狀遺失、補發,貸了350萬元花用,去年8月湯父接獲銀行通知才知情,兩年輕人被依偽造文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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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等權利書狀明明沒有遺失,卻謊報遺失補發,恐觸犯刑責
土地房屋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權利書狀是財產證明文件,有了權利書狀才能向登記機關申辦各項產權登記。若權利書狀損壞或滅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及第155條之規定,登記名義人可敘明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書狀補給,經登記機關審核無誤公告30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但大多數人卻不知其登記原因,只限於「損壞」或「滅失」,簡單的說就是「破損老舊」或「不見了」才可以申請補發;若權利書狀係由他人保管,或因某種原因置於他處並未遺失,卻申請遺失補發,即是觸犯《刑法》第214條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地政機關登載於地籍資料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就權狀發給之管理正確性及保管權狀之人,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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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一般而言,明知是不實之事而至土地登記機關為申請或登記,將會構成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動產相關從業人員,倘遇有所有權人拿不出權狀的情形,一定要謹慎確認未持有權狀之原因,千萬不要為了促成交易,而任意唆使補發,否則也可能因此構成共犯,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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