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3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今日(2/13)宣示裁定,認為既參加集團性犯罪組織,又參與其集團「車手」之詐欺犯行,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論以後罪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本法律爭議是因最高法院有二種不同見解,一是立於刑法55條想像競合犯封鎖作用意旨之肯定說,認為可以逕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另一是否定說,認為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規定,不能依上述條例為強制工作之宣告,因為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罪刑較輕,已經被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吸收。
本裁定則採修正的肯定說,從文義及體系解釋出發,來解釋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並依循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意旨,採合憲性解釋,就前開條例規定為目的性限縮,既符合法理,又適應社會需要,且方便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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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司法院官網 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65795-3e01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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