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臻律師 編輯
台北市中山區「錦新大樓」7樓今年7月失火,警消撲滅火勢,火調小組查出屋主是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先將房屋租給林姓男子,林再交給潘姓住戶使用。起火原因經過調查,是林姓男子向李婉鈺承租後,再交給潘使用,失火前,潘正在醫院住院治療,但他離家時曾將電風扇、電磁爐和音箱等電器插接在電腦桌上的附屬多孔插座,忘記拔下,結果電磁爐電源線短路引發火災,燒毀屋內電腦桌、雙人床、天花板裝潢,台北地院今天依公共危險罪判潘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房客無論是故意(放火)或過失引起火災(失火),而造成房屋毀損或滅失時,同時會構成「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是房客故意放火,則房客的民事賠償責任,當然是免不掉;但在失火情形,房屋雖然因火災造成毀損或滅失,但並非只要房客有過失就要負賠償責任,必須是因為房客『重大過失』所引發的失火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434條考量到房客是經濟弱勢的一方,因此在火災責任的過失規定,相對減輕房客的責任。而且,要特別注意,倘若房東與房客因賠償問題打官司,必須由房東提出房客具有重大過失的證明(包含故意),才能要求房客負賠償責任。這也就是為什麼常常會看到一些房屋出租的條件中,限制房客開火的主要原因。但各位如果是房東也別擔心,因為上開條文雖是保護房客之特別規定,但並非屬於與公序良俗有關之強制規定,所以如果在租約中另有約定加重房客對於火災的注意義務時,仍應依照租約來決定。
而所謂『重大過失』,指的是房客『欠缺一般人的注意』,例如,在床上抽煙或在室內燒東西等,若房客真的在床上抽煙而造成火災,這就是屬於『欠缺一般人的注意』,也就是房客具有『重大過失』了。
?刑事責任
房客不論是放火或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或滅火,均會涉及刑事責任;至於具體適用的刑責,請各位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章中第173條至176條之規定。
?文後呢喃
以上所說,都是指火災起因於房客的故意或過失所致,但可不要以為發生火災,與房東都沒有關係,舉例來說:最後火災鑑識報告結果,判定起火原因是電線老舊而引發電器燃燒,而房客並無過失的話,此時房東就要就其未盡修繕義務而負起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賠償責任的歸屬,還是要看火災的發生原因來判定,因此,無論是房東或房客,對於火災的防範,可說是人人有責,不可輕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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