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臻律師 編輯
台南市東區一棟豪宅大樓,10樓王姓住戶以防盜為由,在門口裝監視器拍攝電梯廳與逃生梯口,同樓層蔡姓住戶指他進出電梯時被王家監視、人格隱私權受侵害。法官查認,王某監視器對準電梯廳公共空間確屬不當,已侵害蔡某隱私權,判他必須拆除門口監視器,同時賠償2萬元精神慰撫金給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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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門口上方裝設監視器,違法嗎?
關於這個問題,目前法院實務主要會從兩個大方向來判斷:
【主要理由在於:裝設監視器的位置或攝錄範圍屬於共用部分】
一般而言,因裝設監視器的位置多位在門口上方的走廊天花板,非屬專有部分,而係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所稱之共用部分,且該裝設行為屬管理共有物之行為,因此在裝設監視器之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有經管委會或住戶大會同意,或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得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的話,即會被認定屬於合法共有物的管理行為,反之,則可能面臨判決拆除的結果。
【主要判斷在於:監視器畫面涵蓋範圍是否為一般人得任意進出的場所】
若監視器直接拍攝特定住戶門前,因對方開門時,監視器可能會拍到對方家裡擺設或居家情形等私密事項,屬於侵害隱私,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但千萬別以為樓梯間電梯口等是不特定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公共場域,在該區域的活動就全然不受隱私權的保障。法院實務有認為若大廈或大樓已設有門禁,甚至搭乘的電梯需使用大樓感應磁卡,被拍攝的電梯口、樓梯間等空間並非一般人可自由進出,一般理性之人可預期在該領域自由活動有不受監視的自由,具有一定之合理隱私期待,得受隱私權的保障,則裝設監視器的住戶因透過攝影可取得同樓層其他住戶等及其訪客進出的影像,進而掌握同樓層住戶作息及交友情況,屬於侵害同樓層其他住戶之隱私,而被判決必須拆除監視器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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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現今多元社會之生活形態,人口眾多、住宅密集,每個人自由空間及權利行使,難免互相影響或衝突,建議各位要行使自身權利前,還是要注意相關的規定和界線,免得因此妨害他人權利而觸法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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