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臻律師 編輯
很多公寓大廈都有設置管理委員會,然後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作為公共基金來使用。不過只要講到繳費,就一定會遇到「有人不繳」的問題,曾經聽過不肯繳費的理由,像是:住1樓平常不會使用電梯、漏水問題管委會不積極修繕、管委會做的不好等五花八門的理由都有。當遇到老是不繳管理費的住戶,到底該怎麼辦呢?
.
?關於住戶積欠管理費,管委會應如何追討?
關於這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超過二期的管理費(若規約中有特別約定,則依規約),管理委員會可先寄發書面,例如: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間催告住戶給付,若所有權人或住戶置之不理,管理委員會得聲請發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若這名住戶經催討之法律程序及強制執行後,依然故我,又再積欠管理費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1%者,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管理委員會可以要求其按時支付,若這名住戶在三個月內仍置之不理的話,管理委員會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向法院起訴請求這名住戶強制遷離。另外,若該名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的話,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這名住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若這名住戶在法院判決應出讓區分所有權後仍置之不理,管理委員會還可以聲請法院直接拍賣這名住戶之區分所有權部分。
.
?文後呢喃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若遇到社區住戶老是積欠管理費,或佔用防火巷、樓梯間等地方又屢勸不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惡鄰條款」,可幫「家有惡鄰」的住戶逃離夢魘,不再只是莫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