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臻律師 編輯
新聞提及某立委在臉書張貼法院判決,提及大陸籍配偶遭就業歧視,但因該張貼之判決揭露陸配全名,被陸配認為違反個資提告侵權賠償,台北地院判林須賠償一萬元,全案可上訴。
?何謂「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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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從法條規定,就可以知道,個資法所要保護的範圍,不再侷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等隱私資料,而是只要「得以使他人辨識特定人」之資料都算。
?法院判決係公開的資料,張貼發送也會觸法嗎?只要賠錢就可以了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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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來看以下有關個資法常見的法條~
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看完上面的法條,我們可以知道,是否違反個資法,主要在於所謂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方式,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必要。
?非公務機關,若只是蒐集取得已依法公開的法院判決,並無違背個資法的問題。但若取得之判決,載有得辨別人別的個人資料,卻未將之遮蔽隱匿,且非基於公益考量或經當事人同意(即無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例外之情形),就直接張貼、散佈,使無關聯的多數人獲悉,目前實務會認為這樣利用個人資料的方式,即可能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違反個資法第20條,依同法第41條第1項,是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至於新聞案例中某立委雖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就在臉書張貼判決,而轉貼的判決又未將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為隱匿處理,因此造成當事人求職困難受有損害,但如同新聞內容所載,其張貼目的是想要藉由這份判決,喚起大眾對就業歧視的重視,或有其公益的考量,可能也是這樣,最後才未依照個資法第20條及第41條論以刑責,而是依個資法第29條追究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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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目前社會大眾對個資保護意識普遍提升,但有時仍會看到相互興訟的冤家幾經纏訟後,告贏的人得意地將判決張貼散佈的情形,在此不得不提醒大家,這樣的動作可能又會帶來另一次的官司纏身,倘被認定這樣的利用行為,是基於私怨,而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就可能因此有刑責,不是賠錢就可以了事的,所以請別讓一時的得意沖昏了頭,可是會樂極生悲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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