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臻律師 編輯
前陣子有一名客戶打電話來,抱怨房客沒付清房租、水電費,就失蹤落跑,留下滿屋子的家具、雜物,傳簡訊打電話都不回,已經快2個月了,又怕擅自進入屋內惹上官司,真的頭好大…..
建議的做法如下:
?先進行催討,留下催繳紀錄,欠租總額達2個月,才可以合法終止租約
?《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也就是說,房東應先以簡訊或存證信函的方式,要求房客限期繳租。假設當初房客繳交的押金尚未扣光,可先用押金抵扣房客積欠的租金。若押金已經扣光情況下,依照民法規定,必須總積欠租金超過2個月的租金金額,房東才可以合法終止租約。
?房客若仍置之不理或不知去向,則房東可以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
?積欠租金未達2個月金額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請求房客給付租金。
?積欠租金已達2個月金額時,房東除了可以請求房客給付租金外,還可以請求房客謙讓房屋。萬一開庭通知,因房客行蹤成謎,送達不到房客或無法送達,法院也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房東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房客財產求償,並收回自己的房子。
?房東若有進屋察看需求,建議不要擅自進入租屋處將東西清空或換鎖、斷水電,以免誤觸刑責
?房東倘若一直聯繫不上房客,因為擔心房客是否遭遇不測,或屋內是否遭到破壞,而需入屋察看的話,建議房東最好找社區管委會的主委、鄰里長或管區員警等,陪同進入屋內,並錄影、拍照存證,除了可以維護房東權益外,也可以避免有《刑法》「竊盜」、「毀損」或「侵入住居」等爭議。
?《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房客所遺留下來的物品,最好先不要丟棄,可以收拾打包後先儲放在其他地方,以免萬一房客突然又回來想要回私人物品而產生糾紛。如果房客留下的私人物品,還具有財產價值,之後房東可依照《民法》規定,對房客屋內物品行使「留置權」,並依法定程序查封或拍賣後所得價金,清償欠租或房東因此所受的損害。
?文後呢喃
想要預防和解決房屋租賃糾紛,建議房東可以將租約交由律師審閱,事前的法律動作做得越完備,後面衍生的爭議也會越少。而當遇到奧客,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主張相關權利,過程雖麻煩,但較不會惹出爭議,以免追債不成,反而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