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臻律師 編輯
北市王姓男子去年到World Gym健身俱樂部,健身房人員向王男表示,若提供5名推薦人名單就享有優惠,王男便填上一名研究所同學的名字和電話,該名同學發現後,憤而控告World Gym和王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檢署認為,王男未經同意不當利用他人個資,考量雙方和解,今給予王男緩起訴1年處分,而World Gym的李姓員工則不知王男未取得對方同意,罪嫌不足獲不起訴。
相信有部分的人曾接過這樣的電話,打來的是健身中心或是瑜珈中心業務推銷員,說是有朋友加入會員推薦您也來體驗,但身邊親友明明都沒有跟自己詢問或提及,而質疑自己的個資是不是被無故外洩。
?提供親友電話等「個人資料」換取優惠,竟會觸法?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從法條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個人資料在使用上必須出於蒐集之目的,或者是基於公益等合理目的,例如:電信業者是因小明申辦手機門號而取得小明個資,蒐集目的在於辦理電信業務,若電信業者將小明個資提供給他人,而與辦理電信業務相關目的無關者,電信業者即可能違反個資法。又例如:我們獲得親友手機號碼通常都是為了彼此聯繫需求,原則上我們使用親友手機門號就只能作為彼此聯繫之用。若是因發生緊急或意外,為了免除或防止親友之危害,而將資料提供給救助單位,才會例外被認為屬合理使用而不違法。
?擅自提供他人個資之法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上所說,親友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通常是作為彼此聯絡之用,若拿去和廠商換取優惠,則提供個資的行為即可能被認為是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
?文後呢喃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精神,在於要求個人資料的使用者對資料進行有效的控管以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提醒大家,未經他人同意,千萬不要將他人之電話地址提供予店家,作為換取優惠價格之條件,就算是親友也是一樣,如此的優惠代價,可能會被認為是不法提供他人個資所換取的不法利益而有刑責,可別因小失大呀!